信托持股不影响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的清晰稳定,IPO审核可以有条件承认不用清理!
1、案例一:实际控制人妻子和子女通过信托持有公司0.39%投票权股份,不需要清理。
发行人系境外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境外A公司持有发行人91.6%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根据发行人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甲,其拥有A公司的投票权为43.64%;甲的妻子、子女通过两个家族信托持有少部分A公司股权(投票权均为0.39%);实际控制人甲持有的投票权系通过直接持有A公司股票合计而来,不包括两个家族信托持有的A公司股票;甲与其配偶、子女等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其在信托声明函签署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增加信托方式持股的计划。
审核过程中,对发行人信托持股情况进行了关注,根据发行人调整后的招股说明书,未要求拆除相关信托架构。

2、案例二: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存在信托持股,不需要清理.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A持股比例为17.91%,其与一致行动人B合计持股比例19.5167%。C方持股比例11.7674%。公司股权分布及董事会构成均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穿透至A的权益来看,B及其亲属始终是发行人第一大股东。B与其配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其受托管理的子女信托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6406%。其中通过信托间接持股的比例为1.7295%,相关信托委托人为B与其配偶,受益人为其子女,均为不可撤销信托。
本案例中,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存在信托持股,相关信托架构未要求拆除。
3、案例三:信托持有影响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的清晰稳定,需要清理信托计划。
发行人认定自然人甲与其配偶、儿子为共同控制,共同控制人通过家族信托控制控股东B,间接实现对发行人的控制,B持有发行人31.47%的股份,三人均为相关信托基金的委托人、受益人。审核关注上述持股架构是否满足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的发行条件。最终发行人在审核问询阶段自行拆除了信托持股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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