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台预留部分的会计处理】:
持股平台中因预留而被代持的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例:发行人设立持股平台时,部分股份为未来引进人オ而预留,暂时由发行人实控制人A代为持有,实际并非对A的股权激励,A认购该部分股份时,是否需要确认股份支付?还是待发行人实际确定激励对象B时,再根据B的受让价格及股份公允价值确认份支付?
分析: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若问解答(二)》:“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因此,若存在充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代持协议、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A在持股平台中持有份的目的是为将来引进人才预留而代持,并非实际激励给A员工,A初始认购该类股份时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预留股票期权应该在激励对象确定、股份支付的协议条和条件达成一致并获得批准时确定为授予日,相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按授予日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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