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问题

        申请首发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恰当识别并披露合同中的业务活动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还是构成可明确区分的多项履约义务。

        二是未恰当论述和披露履约义务是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还是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三是未恰当使用成本法确认履约进度,在计算时未对已发生的成本按照准则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四是未恰当列报销售过程中商品控制权转移前发生的运输费用,仍然将其列报在“销售费用”科目中。

        五是未恰当区分和列报“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科目。

2、执行要求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相关要求,发行人应披露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即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程度;

        如报告期任意一年上述一项指标的影响程度超过10%的,应当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编制备考财务报表;

        此外,还应分析披露备考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之间的主要差异及形成原因,如有重大影响,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3、相关案例

【案例1:新收入准则下与销售相关运输费用的列报】

(1)案例概况

        发行人A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报告期为2018至2020年。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A从事数控机床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业务,销售合同约定由发行人A负责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并承担相关运输费用。2018年度及2019年度,发行人A将与销售数控机床相关的运费确认为销售费用。

        2020年度,发行人A实现数控机床产品销售额4亿元,为此承担运费2200万元,并继续将该项运费确认为销售费用。

(2)案例分析

        审核中主要关注发行人A运费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与相关事项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具体如下:

        一是在会计处理方面,按照新收入准则,2020年A承担的运费应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报。本案例中,合同约定发行人A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交货,A承担的运输活动在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相关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A为了履行销售合同所发生的必要活动。会计处理中,A所承担的运输费用在发生时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并在对应的销售收入确认时同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二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如运费金额较大且对毛利率产生较大影响,A应充分披露运输费用列报变化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3)最终结果

        鉴于报告期内运输费用金额较高且该项列报对毛利率影响较大,发行人对2020年财务数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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