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监管案例通报(2021年第1~8期)

部分案例如下:

案例1:未及时报告发行承销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A公司披露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至初步询价前,其控股股东B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相关许可合作协议。许可合作协议签署方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涉金额较大,与发行人未来研发活动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属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的会后事项。但A公司及其保荐机构于初步询价程序启动后,才向本所口头说明,并至数日后才提交书面说明及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对A公司及保荐机构出具监管工作函。

案例2: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票据使用的不规范情况

        首次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C公司应付票据报告期内逐年大幅增加,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根据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存在内部交易开出票据后,再将票据背书给D公司贴现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审核问答(二)》明确要求披露、整改的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应付票据形成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直至第二轮审核问询后,C公司才补充披露了相关情况,并对相关不当使用票据行为进行规范。

        本所对C公司、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监管工作函。

案例3:对研发费用的核查不审慎

        发行人E公司选用第二套上市标准,研发投入核算影响上市条件判断,属于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申报前,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研发费用核算的会计处理判断不审慎,将技术人员支出形成的存货调整至研发费用,导致相关调整未能准确反映发行人研发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经两轮审核问询,E公司及其中介机构认为前述相关调整不够谨慎,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对申报前调增的研发费用进行相应调减,所涉调整金额较大。本所对E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监管工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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